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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安阳这2人被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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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5: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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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次通报终身禁驾人员名单: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苏某广,身份证号:410923********3017。
2021年8月23日20时28分许,苏某广酒后驾驶豫EY*J*7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文峰区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任某飞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两辆,任某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昌,身份证号:410511********0078。
2020年08月13日19时35分,李某昌驾豫J2*6*0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安阳市G3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341国道605公里元二庄村交叉路口时,与马某娣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因相撞致马某娣重伤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李某昌逃逸,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审验。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安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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