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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订《安阳市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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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7 19: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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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 你我共护

我市制订《安阳市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日前,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制订了《安阳市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对举报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适用条件、奖金数额、发放方式等内容。《办法》规定,市民向文物部门、公安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举报,符合规定的将给予奖励。各县(市)区文物部门、公安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及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受理渠道,畅通举报途径,并主动对社会公开。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文物违法行为。文物部门、公安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受理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该《办法》规定,发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等行为,市民可向文物部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该《办法》还对举报奖励原则进行了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核实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给予举报者100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提供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线索和证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侦破特大文物案件、挽回特大损失的,经文物部门和办案机关商议后,可给予特别奖励。该《办法》已于9月1日起试行。

来源:安阳日报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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