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社会团体法人?
A看底册“合并来源”。清查底册中“合并来源”显示为“民政”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判断是否为社会团体法人。
B看范围。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认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C看证照。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D与宗教相关的法人:
※ 宗教社会团体法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团体等,应认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例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E以下单位不作为社会团体法人
×以“协会”、“学会”等名义开展活动,但没有在民政部门社团登记注册的单位,应不作为清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活动的团体,应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应作为其他法人,不应作为社会团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