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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森林防火通告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扑救。
特此通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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