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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00元!安阳市开展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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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18: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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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安阳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安阳市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闲散院落、餐饮油烟、秸秆焚烧、垃圾焚烧、柴油重卡、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登录“安阳市民之家”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模块,进入“市长信箱”,选择“大气污染有奖举报”选项。
(二)登录“安馨办”APP,点击“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模块,选择“大气污染有奖举报”选项。
(三)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根据提示音选择“5”号键,参与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对问题线索难以通过电话描述清楚或锁定证据的,由话务人员引导其通过前两种途径进行举报。
三、奖励方式
(一)线索鼓励奖: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经查属于有奖举报受理范围的,给予举报人10元电话费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于有奖举报受理范围,且符合《安阳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举报人100元-30000元的奖励。
特此公告。
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安阳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举报大气污染问题:
(一)登录“安阳市民之家”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模块,进入“市长信箱”,选择“大气污染有奖举报”选项。
(二)登录“安馨办”APP,点击“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模块,选择“大气污染有奖举报”选项。
(三)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根据提示音选择“5”号键,参与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对问题线索难以通过电话描述清楚或锁定证据的,由话务人员引导其通过前两种途径进行举报。
第三条 设置线索鼓励奖。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经查属于有奖举报受理范围的,以向举报人手机号码充值方式先行给予10元电话费奖励。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大气污染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以其举报时间为准,电话费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其他举报人。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金奖励:
(一)市建成区内营业性餐饮店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及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
(二)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渣土和料堆覆盖不严、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出入车辆冲洗不干净、拆除及土方施工未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溢洒的;
(三)市建成区内违反规定使用拖拉机、燃油三轮车、冒黑烟车辆运输的;
(四)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物流园区、运输企业等未按规定使用新能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五)市建成区内拆迁工地、待建地块、物流园区、运输企业、闲散院落、停车场、废钢经销加工场所,以及物料存贮、中转等生产经营场所,地面未硬化、保洁不到位、存在明显扬尘污染隐患的;
(六)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燃烧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七)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查实总价值1000元以下的,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金奖励:
(一)市建成区内渣土车、柴油货车违规走便道(慢行道)规避监控摄像头的;
(二)企业、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内使用改装、组装、无牌照或国三及以下应淘汰老旧车辆的;
(三)市建成区内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
(四)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燃烧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五)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查实总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金奖励: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以下的;
(二)市建成区内铁艺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三)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明显,易产生扬尘的各种料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防治扬尘的;
(四)市建成区内违规使用冒黑烟、国二及以下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作业的;
(五)市建成区内营业性餐饮店进行露天烧烤的;
(六)市建成区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七)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燃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八)发现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的。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金奖励: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六倍以下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农药、制药以及生产和使用粘胶剂、油性涂料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六)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查实总价值50000元(含)以上的。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金奖励: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三)市建成区内违法从事汽车钣喷的;
(四)属于“散乱污”企业的;
(五)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大气污染问题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金奖励: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十倍(含)以上的;
(二)工业企业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四)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第十条 举报人在举报大气污染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鼓励一并反映: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
(六)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七)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设施运维等环境保护相关的第三方公司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九)其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大气污染问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其污染问题行为和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金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大气污染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以其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其他举报人;
(二)联名举报大气污染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接受或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卡银行等信息;
(四)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两次电话(短信)通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大气污染问题正在查处、整改,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二)举报人为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举报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经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第十四条 根据核查结果,审核认定举报属实的,由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对举报人发放奖励,奖励情况通过“安阳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布。其中,电话费奖励按周发放并公布发放情况,奖金奖励情况按月发放并公布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建成区范围是指邺城大道、G107、G341、京港澳高速、S301道路合围以内区域。涉及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内容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大气污染问题举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安阳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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