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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1日17时10分,段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文源街行驶至文源街与钢一路交叉口时,与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EZ***9的小型客车碰撞运动车辆,致受伤1人,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段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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