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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长信箱】姓名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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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7 10: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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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向连线政府咨询:孩子姓名与长辈同字,因风俗习惯对以后生活有影响,能否申请变更姓名?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中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见,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便变更姓名,首先本人要明确表达改名的意愿且理由充分,其次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中关于变更姓名也有明确要求:公民要求变更姓名,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
常见的充分和正当理由,如下:
1、登记姓名时错误的;
2、二代身份证过程中错误的;
3、已注销本人的双重户口(非冒名顶替户口)中的常用户口,需要变更姓名以利于工作学习生活的;
4、现有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的;(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5、公民现有姓名有歧义,容易造成不好的联想,对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公民现有姓名与长辈重字,引起家庭矛盾的;
7、父母离异且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为方便工作学习和生活,且生父母双方同意进行姓氏变更的;
常见的不充分、不正当理由,如下:
1、重名多的;
2、八字相克的;
3、不喜欢这个名字;
4、名字卦象不好的;不正当理由大都随意性太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给正常社会秩序维护造成额外的不必要陈本,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应当尽量避免。
来源:文峰大道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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