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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交警公布6处隐患道路及2起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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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19: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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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道路

一、北关区永明路与文博街交叉口

存在隐患:该路口为新修建通车丁字路口,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林州市X009线桃园村至千瀑沟村临河路段

存在隐患:该道路为县乡道路,且为旅游通道,游览旺季时车流量较大,道路一侧临河,雨季时有河水,但约500m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易发车辆坠河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安阳县文明大道与永康路交叉口

存在隐患:永康路通车后与文明大道形成丁字路口,但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汤阴县工兴大道(中华路至星阁路)、人民路(星阁路至高速路口)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城区主要道路,车流量较大,但约7KM道路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甚至缺失,对过往车辆警示约束作用减弱,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滑县S305省道与塚赵路交叉口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省道,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塚赵路与S305相交为“卜”字型路口,路口通行视线不佳、无交通信号灯、路面标线模糊不清,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六、内黄县建设路 (东环路至帝喾大道)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城区主要道路,沿线有学校、住宅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车速较快,路面较宽、双向六车道,但约4KM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车辆随意调头、车辆行人横过道路情况时有发生,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事故案例

1、2023年1月11日06时43分许,在平原路与亚临界路交叉口,刘某某驾驶豫E*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亚临界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之后,霍某某驾驶豫E*Y*8*号大型专用校车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又与倒地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霍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3年1月13日08时00分许,宁某某无证驾驶豫E*2*7*0号小型轿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工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某某逃逸。
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路口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行经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夜间驾驶机动车要减低车速,切勿超速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切勿无证驾驶;三是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要注意观察瞭望、确保安全;四是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停车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切勿找人顶替或驾车逃逸;五是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勿闯红灯行驶;六是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靠右侧通行,切勿逆行。

来源:安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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