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汤阴县部分学校路段
存在隐患:汤阴县东方学校、人民路中学、时尚小镇幼儿园、树人学校、文王中学、向阳路小学、信合路小学、中华路小学及菜园一中,以上九所学校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但学校门前路段无减速设施,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滑县S306省道与C569村道斜交路口
存在隐患:S306省道通行车辆较多,路口两侧均为村庄,南侧还有一所学校,路口过往车流量较大,且南北两侧村道与S306错位相交,路口相关标志标线不健全,村民南北通行时已发多起伤亡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内黄县帝喾大道(内黄北高速口至金星大道)路段
存在隐患:帝喾大道与G230国道部分重叠,车流量较大,大货车较多,虽设置有中央隔离设施,但维修保养不足,约9.7KM路段中央隔离设施破损严重、甚至缺失,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通行,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林州市横水镇西河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乡道路,道路一侧临水临崖,但约400m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易发车辆坠河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殷都区安丰乡刘家屯至靳家屯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乡道,道路一侧临水临沟,但约2KM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易发车辆坠落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2023年1月2日13时15分许,在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侯某某驾驶豫E*W*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3年1月10日13时11分许,宋某某驾驶豫E*2*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化工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蕙兰街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宋某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路口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能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切勿超速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要注意观察瞭望、确保安全;三是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勿闯红灯行驶;四是驾驶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路口。
据统计,3月份,全市共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1次,查处醉酒驾驶82起,饮酒驾驶345起,无证驾驶249起,客车超员174起,货运超载2935起,国省道四类重点违法行为359起,农村公路三类交通违法75起。
来源:安阳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