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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调整安阳市医疗保险
门诊特定药品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3〕16号)精神,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调整门诊特定药品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与豫医保中心〔2023〕16号(见附件1)保持一致。
二、安阳市市直门诊特定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县(市、区)门诊特定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2023年4月15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符合门诊特药使用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追溯报销。
来源:安阳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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