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代编修的志书。包括市属各县(市、区)县志、区志、府志、乡镇志、村志、山水志、资源志、人物志以及与安阳相邻的各县县志、府志等。
2、历代王朝的圣旨、诏书、敕令,民国时期的委任状、嘉奖令、印模、来往文书,各种具有特定历史纪实性能的报刊、传单、照片、证券、契约,各种民族风俗特色的家谱、族谱、墓志、庙志、碑文,古今主要官员、重要人物的有关实物和档案资料。
3、境外涉及安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文历史的重要公文、文献、资料等。
4、解放前我党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以及党政军领导和知名人士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及相关生活遗存实物,以及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5、明、清及解放前国外商人及资本家在安经商和所办企业及外国教会在安活动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建国后编修的各厂矿史、企业史、街道史(或志)、家史和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史志。
6、本市建国初期党和政府、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报刊及重要历史纪念性、代表性实物等。
7、解放前后我党、政、军、省级以上领导人来安阳地下活动及视察的照片、题词、录音带、录像带等;本市著名革命烈士、英雄模范人物及科学家、专家、艺术家、企业家、知名人士的奖状、奖旗、照片、生平事迹等材料。
8、反映安阳疆域、地形、地质、山水、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风土民情、家谱、家训、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名胜古迹、奇文轶事等书刊、照片图片。
9、安阳籍文艺工作者编辑、创作的或描写安阳的通讯、小说、散文、戏曲、诗歌、书画等作品。
10、“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组织形成的大小字报、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及旗帜、胸章、臂章、印章、像章等。
11、反映我市重大活动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照片、手机视频等。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史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