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9月9日19时00分许,在G107国道与万金大道交叉口北侧花店公路超限站门口,胡某某驾驶超载的豫EQ*1*9号/豫E*E*9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上道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胡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进出道路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2、2023年10月7日10时10分许,在人民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张某某驾驶豫E0*9*9号小型轿车沿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严禁驾驶超载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要注意观察,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三是驾驶车辆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四是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行驶时,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