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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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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4: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0372安小青 于 2024-5-30 15: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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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1月至4月份5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公司检测报告造假案

案情简介: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现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77YD392。2024年3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15日对某厂出具了编号为HYJC24030803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3月9日对某厂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方法及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检测分析结果为:采样点位车间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1,采样日期:2024年3月9日,采样频次: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7mg/m^3、2.2mg/m^3、2.4mg/m^3,平均值为2.1mg/m^3。编写人、审核人、签发人已签字确认并盖检测公司公章和CMA章。经调阅该厂2024年3月9日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检测人员10时3分在该公司车间废气排气筒采样平台插入采样管进行采样检测,10时16分拔出采样管,10时17分封闭采样口,采样人员从采样平台下来后进入车辆内,未再上采样平台进行检测,在车中停留至11时46分离开该厂区。调阅3月9日其他时段的视频录像,再无采样检测视频录像。该公司未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61600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明文件,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引发重大环境事故风险。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分析、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二:林州市合盈重工机械厂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林州市合盈重工机械厂,投资人:范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1TW6Y。2024年1月2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砂处理、抛丸工序正在生产,其排污许可证已于2023年4月24日被注销。该单位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250286元。

案件启示: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通过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超许可浓度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强化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性,不断增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

案例三:安阳市伟峰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安阳市伟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5803189700。2024年4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配料机下料口厂房未建成,物料露天存放;原料仓库未完全密闭,仓库内物料易产生扬尘,地面积尘较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31314元。

案件启示:

治理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为百姓清除“心肺之患”的重要举措。但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差,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生产管理粗放,物料露天堆存,极易产生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倒逼企业切实提高环保意识,完善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切实筑牢城市“防尘墙”。

案例四:安阳市江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安阳市江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5803189700。2024年4月1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一台国二排放阶段的铲车正在厂区作业,不符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3号)》的要求。该单位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高排放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5600元。

案件启示:

依法划定“高排放机械禁用区”,是有效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位于“高排放机械禁用区”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拒绝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少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对于此项规定重视不够,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比较普遍。开展此类执法行动,就是要警示提醒广大企业、施工单位,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具备条件的要选用国四、国三等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案例五: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案情简介:

嘉赫(汤阴县)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MK1MU05。2024年3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三色水墨印刷工序和钉糊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开启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29900元。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产生的重要前体污染物,也是PM2.5的重要污染来源。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医药、化工等行业企业是VOCs的主要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是VOCs排放监测的主要指标。部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到位、VOCs废气收集不完全、治理设施简单低效、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VOCs综合治理,是“十四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依法查处涉VOCs违法排污行为,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任务。


来源:安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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