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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执行!安阳市区及周边货车限行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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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15: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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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安阳市城区货运车辆绿色低碳通行措施的通告

(第1号)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统筹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与货运车辆保通保畅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优化安阳市城区货运车辆绿色低碳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一)禁行区:邺城大道、G107、G341、京港澳高速、S301道路合围以内区域(不含以上合围道路)。

(二)限行区:西北绕城高速、G341、G107、邺城大道、中华路道路合围以内区域(不含以上合围道路)。

(三)禁限行区内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不纳入本通告调整范围。

二、管控车辆

本通告所称管控车辆是指: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牵引车和挂车)、柴油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运车辆(以上车型均包含外埠号牌车辆和燃气货车)。

应急或特种货运车辆不纳入本通告范围。

三、具体措施

(一)禁行区内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行驶。运送用于保障禁行区内生产、生活、建设等必需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为新能源车辆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且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或持有效的城市货车通行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限行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行驶。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运车辆,每日14时至22时可以行驶,其他时段原则上不得行驶;其他时段确需行驶的,应当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或持有效的城市货车通行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轻型、微型货运车辆继续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设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区的通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

(四)鼓励用车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货运车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管控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柴油货运车辆限行管控区域的通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31日(含当日)之前,对首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给予警示教育,暂不予处罚,发放告知单,并监督其就近驶出禁限行区域。

2024年6月3日

殷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西部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绿色低碳
通行措施的通告
(第1号)

为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统筹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与货运车辆保通保畅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殷都区政府决定优化西部区域货运车辆绿色低碳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管控区范围为S225、G341、中轴线、丰润路、庄园大道、孟蒋路、金光大道、姬红线、南贾线、铜水线道路合围以内区域(不包含以上合围道路)以及安水路(107国道至中轴线间路段)。

二、管控车辆
本通告所称管控车辆是指: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牵引车和挂车)、柴油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运车辆(以上车型均包含外埠号牌车辆和燃气货车)。
应急或特种货运车辆不纳入本通告范围。

三、管控措施
(一)管控区内,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行驶。运送用于保障管控区内生产、生活、建设等必需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为新能源车辆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并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或持有效的城市货车通行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鼓励用车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货运车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管控区域的管控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31日(含当日)之前,对首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给予警示教育,暂不予处罚,发放告知单,并监督其就近驶出管控区域。
2024年6月7日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安阳县部分区域货运车辆绿色低碳

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统筹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与货运车辆保通保畅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优化安阳县部分区域货运车辆绿色低碳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管控区范围为京港澳高速、G341、S301道路合围以内区域(不含以上合围道路)。管控区内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不纳入本通告管控范围。


二、管控车辆

本通告所称管控车辆是指: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牵引车和挂车)、柴油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运车辆(以上车型均包含外埠号牌和燃气货车)。

应急或特种货运车辆不纳入本通告范围。


三、具体措施

(一)管控区内,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行驶。运送用于保障管控区内生产、生活、建设等必需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为新能源车辆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并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或持有效的城市货车通行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鼓励用车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货运车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管控区的管控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31日(含当日)之前,对首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给予警示教育,暂不予处罚,发放告知单,并监督其就近驶出管控区。

2024年6月7日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网、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区/安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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