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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死亡!安阳交警通报2起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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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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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隐患方面:
一、滑县S305省道八里营镇李丁将村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省道,车流量大且车速较快,路口南侧为瓜果种植基地及农贸市场,进出车辆较多,但路口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不完善,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林州市横小线卸甲坪西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乡村道路,道路一侧临水,约300米安全防护栏损坏、缺失,易发车辆坠河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内黄县兰前线(7KM-15KM)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乡道,车流量较大,沿线村庄较多,但路面破损严重,严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安全,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汤阴县光华路(振兴大道至人民大道)路段
存在隐患:该路段为县城区道路,人流、车流量较大,但路面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甚至缺失,对过往车辆警示约束作用减弱,交通事故多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事故案例方面:
1、2022年4月11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超载的豫EP*0*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珠高速桥西侧时,与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2年5月6日12时39分许,高某驾驶豫E7*D*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薇大道路口时,与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紫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观察瞭望义务、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驾驶机动车时要注意观察路况,行经路口时注意观察瞭望,降低行驶速度,切勿超载;二是驾驶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行驶;三是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要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来源:安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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