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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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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4 09: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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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典型意义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安阳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套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且生产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6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7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2022年5月29日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并且生产废水通过渗坑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610000元的罚款。2022年6月1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安阳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对该公司按日连续处罚处以6100000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新《环保法》新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处罚,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实现倒逼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来源:安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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