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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万婚约彩礼惹纠纷 内黄县法庭调解当庭退还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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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6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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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4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豆公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案件。承办法官王学方巧妙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退还彩礼款5万元及结婚时购买的“三金”,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孟某和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6月17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孟某向王某及其父母给付订婚彩礼现金36000元、倒水费和“三金”首饰等;同年10月2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孟某向王某给付彩礼现金138000元、一部苹果手机及“钥匙钱”。之后不久,王某就拒绝和孟某在一起生活,孟某认为与王某成婚无望,多次向王某及其家人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但王某及其家人拒绝返还彩礼,最终孟某诉至法院。


王学方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后,考虑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分歧较大,若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他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辅以“背对背”调解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及家人坚持认为,谁解除婚约,谁应当承担损失,女方不必退还彩礼。王学方耐心告知王某,依照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且孟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因彩礼尚欠有外债,建议双发顾念往日情分,即使无法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双方各退一步,才能避免矛盾激化。王学方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耐心劝导王某及其家人,最终双方放下成见,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内黄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以柔和方式充分化解双方矛盾,真正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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