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3月4日16时20分许,在北关区柏庄镇G107国道,王某某驾驶冀D*C*6*/冀D*2*7挂号重型货车沿G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2、2023年3月25日21时4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144mg/100ml)驾驶豫E*2*5*号小型轿车沿邺城大道北侧大周线(五七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福宏泰康”敬老院门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二是驾驶机动车不能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切勿超速行驶;三是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四是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五是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切勿逆行。一、汤阴县光明路全段 存在隐患:该道路为县城区主要道路,车流量较大,但约4KM道路路面交通标线磨损严重,约束警示作用减弱,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林州市安姚路与河东线路口 存在隐患:该路口为五岔路口,东西方向为安姚路,北侧为河东线(通往河顺镇、东岗镇),南侧为通往南顶山庙乡村小路,东南方向为通往东皇墓乡村小路,路口较为复杂,虽设置有交通信号灯,但路面交通标线模糊不清,标线规划不合理,已发伤亡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安阳县文明大道与中兴路交叉口 存在隐患:该路口为新修建通车的十字路口,但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易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于某(410527******5417),2021年02月14日 22时48分许,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黄河南路交叉路口北侧,于某驾驶豫EH***1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毛某菊驾驶电动三轮车载毛某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毛某学死亡、毛某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驾车逃逸。2021年2月15日4时许,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内黄县楚旺派出所投案。2022年7月26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赵某兴(410521******4034),2019年06月01日0时许,在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华强城门口东侧,赵某兴驾驶豫EY***7轿车沿弦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某霞相撞,造成李某霞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豫EY***7号轿车驾驶人弃车逃逸。2020年10月29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兴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李某晓(410503******2550),2021年07月13日 01时38分许,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北侧约200米处,李某晓驾驶豫EK***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同方向郭某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安阳08****7(黄)”相撞,造成郭某飞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晓弃车逃逸。2022年4月7日,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晓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过以上三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夜间行车要降低车速,切勿超速行驶,驾车时要注意观察瞭望、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拨打110,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如遇人员受伤,应积极拨打120,并帮助抢救伤员,切勿逃逸。 来源:安阳交警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