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无理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仍到上级机关、单位信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者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走访的;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5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集体信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执意缠访、闹访和反复信访扰乱单位办公或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会议地点或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静坐滞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有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配合离开的; (十二)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物品、停放尸体或者故意裸露身体、便溺、涂抹污物,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缠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煽动、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以代理诉讼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煽动当事人信访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十六) 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北京市和省会郑州市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多次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对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的,与其他利益群体串联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信访的; (六)曾因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七)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郑重提醒: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文峰公安分局 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 安阳市文峰区信访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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